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新政的通知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其中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如您在我行办理了住房按揭贷款,需确认是否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扣除范围。可参照以下规则:

    1、如住房按揭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1.1倍(不含)以下,一般认为是个人首套住房贷款;

    2、如住房按揭贷款利率为基准1.1倍及1.1倍以上,请咨询办理贷款的经营网点。

    我行会根据国家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管理办法的最新规定,实时调整首套住房贷款的认定标准。

 

 

福建海峡银行

2019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