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群众举报假币犯罪的积极性,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制造的假币。变造的货币是指对真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假币。

       第四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向福建省公安厅举报福建省境内伪造、变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等假币犯罪,经查证属实并对案件侦查工作起重要作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五条 省公安厅假币线索举报奖励资金由省公安厅负责支付,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举报假币犯罪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集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10万元;

       (二)收缴假币面额总计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最高奖励8万元;

       (三)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最高奖励6万元;

       (四)收缴假币面额总计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最高奖励4万元;

       (五)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最高奖励2万元;

       (六)收缴假币面额总计不足10万元的,最高奖励5000元。

       第七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捣毁伪造机制版假币窝点,现场查获伪造机制版假币的设备和原材料,并且该案件符合破案条件的,在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相应标准予以奖励的基础上,另追加奖金5万元。

       第八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重大假币案件的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5000至20000元。

       第九条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举报第一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公安厅经侦总队受理举报线索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十条 举报人应如实举报,并按照公安机关立案单位要求配合侦查工作,不得诬告、陷害,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省公安厅直接办理的假币案件,奖励兑现由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具体实施。省公安厅收到举报人举报的假币线索,转至各地公安机关核查属实的,由核查地公安机关按当地公安机关举报奖励办法执行,核查地公安机关未出台举报奖励办法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匿名举报人应当在媒体发布领取奖金信息后3个月内,与公安厅经侦总队联系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三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实施奖励部门将奖励金汇至举报人指定账户。

       第十四条 参与举报奖励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生安全保护工作。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吐露举报人的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参与举报奖励的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的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收缴的假币面额由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认定。假币半成品按面额的一半计算。收缴假外币的,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比照相应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