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有效防控因银行股权质押引起的各类风险,确保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中国银监会于2013年11月18日专门发文提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对商业银行股东质押银行股权做出了规范要求。现将《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以下简称《通知》)发送各位股东,并将本行有关股权质押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行股东办理股权质押,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
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
(二)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提出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
(三)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本行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不得将本行股权进行质押。
(四)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股东办理股权质押时,本行必然将增加办理股权质押手续的流程和办理时间,请需办理本行股权质押的股东提前做好衔接工作,避免对融资安排造成不利影响。
二、根据《通知》要求,本行对已质押本行股权的相关股东,要定期收集、分析其财务数据,密切关注被质押股权是否涉及诉讼、冻结、折价、拍卖等事项。
根据此规定,请已质押本行股权的股东按每季后10日内向本行提供财务报表,并将被质押股权涉及诉讼、冻结、折价、拍卖等事项时及时告知本行,其中:被质押股权涉及冻结、司法拍卖、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受到其他权利限制等事项时,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五日内告知本行。
三、根据《通知》规定,本行应在以下任一情况发生后十日内通过法人监管信息报送渠道,将相关情况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一)银行被质押股权达到或超过全部股权的20%;
(二)主要股东(即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商业银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
(三)银行被质押股权涉及冻结、司法拍卖、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受到其他权利限制。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