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分期业务条款与细则(2017年1月1日生效)
如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含公务卡,下同)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福建海峡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第一条 声明事项
1、现金分期业务是本行为符合业务条件的持卡人在其信用卡信用额度内申请一定额度的现金并对该申请的现金提供分期还款的金融服务。持卡人在支付一定的现金分期业务手续费(以下简称分期手续费)后,可将申请的现金金额按照持卡人申请的期数分期均额偿还。办理现金分期业务,持卡人需向本行支付手续费。
2、现金分期业务的申请人仅限于正常使用信用卡、信用状况良好、信用卡处于正常状态的持卡人。如持卡人的信用卡处于挂失、冻结、销户等非正常状态时,则不能申请现金分期业务。
3、持卡人可通过本行客服热线4008939999或本行开通的其他申请渠道申请办理现金分期业务。
4、本行拥有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及用卡状况对持卡人申请的现金分期金额进行调整或对持卡人的申请不予通过的权利。
第二条 申请
1、持卡人可申请现金分期业务的金额应在持卡人信用卡可用额度(系指信用卡信用额度扣减持卡人已办理的其他信用卡业务金额后的余额)范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持卡人单次或累计申请的金额不得超过持卡人信用卡可用额度范围。
(2)持卡人每次申请现金分期业务的金额最低为人民币2000元,最高不得超过本行规定的金额。
(3)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业务的币种仅限人民币。
(4)现金分期业务申请,需经本行审核同意。
2、申请现金分期的持卡人申请时须向本行提供如下信息:
(1)明确申请现金分期金额的具体用途。持卡人的申请用途仅限于消费(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家电、婚庆、购车、助学、旅游、医疗等),如持卡人申请用于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股票、期货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的,则本行不予办理现金分期业务。
(2)提供持卡人本人在本行开立的人民币储蓄结算账户,该账户作为现金分期金额的入账账户。持卡人的现金分期业务经本行审核通过后,本行在一定期限内将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的金额划入上述入账账户。持卡人应确保提供的入账账户信息准确、完整,并确保入账账户非涉案账户或资金限制类账户,同时保持正常有效状态,如因上述账户问题导致出现现金分期金额不能正常转入、转入其他第三人银行账户、转入账户后被限额消费或限额转账等情况的,由此产生入账推迟、入账错误、被限额消费或限额转账等责任与损失均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不得因此拒绝偿还分期本金及手续费。
3、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业务取得的款项必须用于持卡人申请时向本行明确的用途,不得用于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股票、期货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持卡人必须保留与申请用途相符合的交易凭证、合同或发票等材料,本行拥有随时查阅上述证明材料原件的权利。若持卡人未按照约定使用现金款项或未能有效证明现金款项已用于约定用途的,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清偿分期余额,包括不限于剩余分期本金及分期手续费;同时本行将有权拒绝持卡人再次办理现金分期业务。
4、现金分期业务经本行审核通过后,持卡人不能申请撤销,也不能对分期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持卡人也不能对未偿还的分期本金余额及分期手续费再次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分期业务、账单分期业务等)。请持卡人酌情考虑实际资金需求之后慎重申请。
第三条 使用、收费及还款
1、分期期数和分期手续费
(1)持卡人可申请的分期期数为3期、6期、9期、12期、18期、24期、36期(每期为一个月),持卡人申请的分期期数从持卡人申请该业务经本行审核通过时最近一期账单开始计算。持卡人只能在上述分期期数内进行选择,持卡人选择其他分期期数的,本行将予以拒绝。
(2)每期应还本金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
(3)持卡人需支付现金分期手续费。支付方式为期初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持卡人选择一次性支付的,一次性支付的手续费=分期本金总额×对应期数的总手续费率;持卡人选择分期支付的,每期手续费=分期本金总额×对应期数的每期手续费率。手续费精确到分。
持卡人选择一次性支付手续费的,手续费在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一次性入账;持卡人选择分期支付手续费的,每期手续费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手续费从持卡人申请分期现金业务经本行审核通过后(而非资金入账时)的最近一期账单开始入账,持卡人已支付的手续费,不能要求退还。
(4)各分期期数的分期手续费率收费标准如下:
本行有权根据市场变化调整上述列明的手续费率,具体变更时间和收费标准以本行官方网站公告为准,持卡人可登陆我行网站或拨打我行客服热线查询。持卡人申请办理现金分期业务的手续费率以本行最新公布的手续费率标准执行,并在申请办理业务时确定。
2、持卡人申请办理现金分期业务并经本行审核同意后,分期金额将从分期后最近一期账单起列入账单,分期手续费与首期分期金额同时入账,并计入最低还款额中。如办理成功后持卡人未按时全部偿还当期账单金额,将视为未全额还款,则当期账单不享受消费交易的免息还款期待遇。
3、持卡人办理现金分期业务并经本行审核同意后,本行将冻结持卡人信用额度内申请的现金分期金额及应支付手续费,被冻结的额度会随持卡人每期还款而逐期减少,持卡人正常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本金余额及手续费后,本行解除上述冻结。
4、持卡人若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分期的本金部分。
5、现金分期业务的每期应还本金和分期手续费均不计算积分。
6、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获得卡片续期,现金分期业务不因此而终止,将自动转入新续卡片。申请人信用卡有效期届满,申请人未续期的,申请人仍须继续偿还分期债务,不受信用卡有效期届满的影响。
7、若持卡人需在还款期内注销信用卡,则已成功办理的现金分期业务中尚未偿还的分期余额、分期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全部视为提前到期,持卡人需在完全清偿后,方可办理信用卡注销手续。
8、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可致电本行客服热线向本行申请提前还款,但需经本行审核同意。申请提前还款只能申请一次性全部提前还款,不能申请部分提前还款。对于已成功办理提前还款的分期交易不能申请撤销,且该提前还款金额无法再次申请办理现金分期业务。
手续费收取方式采取一次性收取的持卡人可申请提前还款,持卡人已支付的手续费,不能要求退还。
手续费收取方式采取分期收取且分期期数小于等于6期的,持卡人可申请提前还款,持卡人申请提前还款时需一次性支付尚未偿还的分期余额及剩余的分期手续费,尚未偿还的分期余额及剩余的分期手续费将全额计入最近一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中。
手续费收取方式采取分期收取且分期期数大于6期的,若已还款期数小于6期,不允许提前还款;若已还款期数大于等于6期的可申请提前还款,持卡人申请提前还款时需一次性支付尚未偿还的分期余额及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未还款分期余额的3%,尚未偿还的分期余额及违约金将全额计入最近一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中,剩余期数的分期手续费不再收取。
第四条 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持卡人的未支付的剩余分期本金、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如有)全部视为提前到期,持卡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前述所有款项,持卡人已支付的分期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如有)不能要求退还:
1、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
2、信用卡由于被撤消、管制、终止、已经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
3、持卡人缴款延滞、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
4、持卡人死亡、残疾或失业;
5、持卡人违反了本行《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章程》/《福建海峡银行公务卡章程》、《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福建海峡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本《现金分期业务条款与细则》中的任何规定等;
6、持卡人发生其他可能导致不能正常履行本业务的情形或实施其他可能损害本行权益的行为。
本行将使用但不限于预留手机短信通知、电子邮件通知或本行客服热线4008939999等形式告知申请人或其继承人。申请人或其继承人需在收到本行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持卡人逾期未履行的,若持卡人于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一营业网点开立了个人账户的,本行可以扣划该持卡人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实现本行债权。
第五条 其他
1、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2、本业务条款及细则未尽事项依据《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章程》/《福建海峡银行公务卡章程》及《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福建海峡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处理。
3、本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修改本条款及细则及终止本业务的权利,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将此等修改或终止本业务事宜提前进行公告。本行修改本条款及细则的,持卡人可以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如持卡人不接受该等修改,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期限内向本行提出提前终止使用本业务的申请,该申请视为持卡人未付剩余分期金额、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如有)全部视为提前到期,持卡人应当一次性偿还上述款项,持卡人已支付的分期手续费不能要求退还。持卡人未在公告中载明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持卡人同意本行对本条款及细则的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持卡人应当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