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信用卡随借随还分期业务协议(2018年3月13日)

    如申请人(以下称甲方)向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申请福建海峡银行标准信用卡随借随还分期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协议。

    第一条 声明事项

    1、随借随还分期业务是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短期现金周转服务。甲方申请经乙方审批通过后,乙方通过透支转账方式透支不超过甲方标准信用卡可用随借随还额度内一定金额的现金,并划拨至甲方指定的同名借记卡供甲方消费使用的金融服务。放款成功后,甲方应在约定还款日期清偿本金,并按月支付手续费(以下简称分期手续费)。

    2乙方拥有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及用卡状况对甲方申请的随借随还分期金额进行调整和对甲方的申请不予通过的权利。

    第二条 申请

    1、甲方应符合以下条件:仅限于乙方指定类型的标准信用卡持卡客户;原则上为中国大陆公民,;年龄在23周岁(含)-60周岁(含)(仅限申领主卡);甲方需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为乙方存量个贷客户、房产客户、房贷客户(即房屋抵押贷款)、公积金客户、企业主客户等其他符合乙方要求的客户。甲方的申请资格、可申请金额由乙方判定。

    2、甲方可通过乙方网点或乙方开通的其他申请渠道申请办理随借随还分期业务。

    3、乙方根据甲方信用状况给予一定金额的随借随还分期业务额度,随借随还分期额度与大额现金分期额度为共享额度,该共享额度为专项额度(即乙方寄送卡片时的函件中体现的“专项额度”)。从借款本金或费用记账日起应还金额占用信用卡的基本信用额度(即乙方寄送卡片时的函件中体现的“信用额度”),按期还款之后,不再占用基本信用额度,如未按期还款,未还部分将占用基本信用额度。

   4、甲方可申请随借随还分期业务的金额应在乙方审批的随借随还分期可用额度范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甲方申请随借随还分期业务的金额最低为人民币2万元,最高不得超过本行规定的金额。

 (2)甲方申请随借随还分期业务的币种仅限人民币。

 (3)随借随还分期业务一经审批,甲方不得申请更改与撤销。

   5、甲方申请随借随还额度期限不超过4年。

   6、甲方申请随借随还分期业时须向乙方提供如下信息:

  (1)明确申请随借随还分期金额的具体用途。甲方的申请用途仅限于消费(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家电、婚庆、购车、助学、旅游、医疗等),如甲方申请用于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股票、期货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的,则乙方不予受理或不批准随借随还分期业务。

  (2)提供本人开立的同名人民币借记卡账户,该账户作为随借随还分期金额放款的入账账户。甲方的随借随还分期业务经乙方审核通过后,乙方在一定期限内将甲方申请随借随还分期的金额划入上述入账账户,并计入甲方信用卡账户,该资金从划款之日起构成甲方信用卡债务,甲方应按约还本付息。甲方应确保提供的入账账户信息准确、完整并确保入账账户非涉案账户或资金限制类账户,同时保持正常有效状态,如因上述账户问题导致出现随借随还分期金额不能正常转入、转入其他第三人银行账户、转入账户后被限额消费或限额转账等情况的,由此产生入账推迟、入账错误、被限额消费或限额转账等责任与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得因此拒绝偿还分期本息及手续费。

   7、甲方申请随借随还分期业务取得的款项应当用于甲方申请时向乙方明确的用途,不得用于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股票、期货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甲方应当保留与申请用途相符合的交易凭证、合同或发票等材料,乙方拥有随时查阅上述证明材料原件的权利,甲方应予提供,不提供的视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若经乙方核实,甲方未按照约定使用分期款项或未能有效证明分期款项已用于约定用途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一次性清偿分期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分期本金及分期手续费和因未及时偿付分期本金和手续费款项产生的利息;同时乙方将有权拒绝甲方再次办理随借随还分期业务。

     第三条 用款、账单及还款

    1、用款

 (1)登录及密码:甲方使用业务申请书指定的信用卡号和查询密码登录乙方网银、手机银行、电话银行或乙方开通的其他乙方认可的渠道后,可申请随借随还放款。

 (2)借记卡放款账户:甲方需要提供一张本人的同名借记卡账户,作为随借随还分期金额放款的入账账户,该账户原则上要与甲方申请随借随还业务时提供的账户相同,如有不同,视为甲方更改原申请时提供的入账账户,乙方将以更改后的账户作为放款的入账账户。

 (3)单笔用款额度:单笔分期申请金额应大于100元,且为100的整数倍,并小于甲方的随借随还分期业务可用额度。

 (4)期限:单笔随借随还用款申请最长期限为1年。

 (5)手续费率:按照日万分之五计收。乙方有权根据市场变化调整手续费率,具体变更时间和收费标准以乙方官方网站公示情况为准。如遇乙方调整手续费率的,手续费率以甲方申请办理随借随还分期放款(签约)时约定的手续费率为准。

   2、账单

 随借随还账单日为每月20日或25日(以乙方账单体现日期为准),到期还款日为账单次月的20日或账单日后的第25天,甲方需要在到期还款日前清偿账单列示的金额。为了保障甲方的利益及信用记录,请甲方在每月到期还款日前,务必保证信用卡账户或自动还款账户上有足够的余额用于扣款。

   3、提前还款

   甲方可在成功申请放款的次日申请提前还款,放款当天不予受理。甲方可通过拨打乙方客服热线针对任何一笔未到期的随借随还分期进行全额或部分提前还款,提前还款一旦申请成功不可撤销。提前还款应通过信用卡账户还款,无法通过自动还款账户自动扣划归还,请甲方确保信用卡账户有足够的余额用于扣款。

 提前还款申请成功当日甲方应将提前还款金额产生的手续费金额和本金全额归还,否则将从申请次日开始按照未还本金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如甲方在乙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仍未归还,甲方还应支付相应违约金。

    4、约定还款日期还款

   甲方应在约定还款日期还款,否则乙方将从约定还款日期的次日开始按照未还本金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如乙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仍未归还,甲方还应支付相应违约金。约定日期还款的,如约定还款日非乙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则甲方应通过信用卡账户还款,无法通过自动还款账户自动扣划归还,请甲方确保信用卡账户有足够的余额用于扣款。

  5、提前还款或约定还款日还款应遵行《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的还款顺序,在还款金额不足清偿顺序在前的应还款项时,无法实现提前还款或在约定还款日还款,请甲方确保信用卡账户有足够的余额用于扣款。

   6、甲方若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被用于提前清偿分期的本金部分。

   7、随借随还分期业务的应还本金、分期手续费和利息均不计算积分。

   8、甲方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获得卡片续期,随借随还分期业务不因此而终止,将自动转入新续卡片。甲方信用卡有效期届满,甲方未续期的,甲方仍须继续偿还分期债务,不受信用卡有效期届满的影响。

   9、若甲方需在还款期内注销信用卡,则已成功办理的随借随还分期业务中尚未偿还的分期余额、剩余期数的分期手续费、利息及其他费用全部视为提前到期,甲方需在完全清偿后,方可办理信用卡注销手续。

   第四条  特殊情况的分期项目提前终止和还款义务

   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甲方未清偿剩余分期本金、剩余期数的手续费、利息及其他费用(如有)全部视为提前到期,甲方或其继承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前述所有款项,甲方已支付的分期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如有)不能要求退还:

   1、甲方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

   2、信用卡由于被撤消、管制、终止、已经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

   3、甲方缴款延滞、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

   4、甲方死亡、残疾或失业;

   5、甲方违反了乙方《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章程》、《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本《标准信用卡随借随还分期业务协议》中的任何规定等;

   6、甲方发生其他可能导致不能正常履行本业务的情形或实施其他可能损害乙方权益的行为。

   乙方将使用但不限于预留手机短信通知、电子邮件通知或乙方客服热线4008939999等形式告知甲方或其继承人。甲方或其继承人需在收到乙方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甲方逾期未履行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任一营业网点开立的个人账户扣划资金用于实现乙方权益。

   第五条 其他

  1、甲方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协议。

  2、本协议未尽事项依据《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章程》及《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处理。

  3、乙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修改本协议及终止本业务的权利,并通过乙方网站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将此等修改或终止本业务事宜提前进行公告,甲方应自行登陆乙方网站查看。乙方修改本协议的,甲方可以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如甲方不接受该等修改,甲方应在公告中载明的期限内向乙方提出提前终止使用本业务的申请,该申请视为甲方未付剩余分期本金、剩余期数的手续费、利息及其他费用(如有)全部提前到期,甲方应当一次性偿还上述款项,甲方已支付的分期手续费不能要求退还。甲方未在公告中载明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对本协议的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应当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