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买卖银行卡赚钱?贪小利而吃大亏

一、案情简介

2019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在明知张某某(另案处理)收购银行卡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分三次共办理七套银行卡(包括U盾、手机卡、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每套银行卡人民币500元或8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380元。经统计,被告人蔡某某的中信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农商银行卡共四张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帮助支付结算资金共计人民币3,354,882元,其中被立案的诈骗案件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29,247元。

2020年9月25日,蔡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案件启示

1、根据我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行卡(账户)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账户)。买卖银行卡(账户)属于违规行为。同时,买卖银行卡(账户)行为过程中可能会伴随着非法持有大量银行卡(账户)、买卖居民身份证等违法行为,涉嫌违法犯罪。

2、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有可能被收卡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根据钱款非法所得具体情况,可能会构成诈骗罪、洗钱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

如《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他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温馨提示

       银行卡(账户)仅限本人使用,请勿将您的银行卡(账户)出租、出售、出借给他人使用,切勿为了蝇头小利,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此外,如果银行卡(账户)遗失、被盗或发现被冒用时,请您及时拨打银行客户服务热线办理银行卡(账户)挂失,并注意留存相关非本人交易证据。若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应立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