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人情用卡”不担责?双罚妥妥的

一、案例简介:

林某,某煤矿企业老板,身价过千万。王某,养殖户,在家养鸭。两人不仅是同学还是同乡,打小就玩在一起,感情深厚。2018年因经济不景气,林某的企业面临着倒闭,个人贷款也存在逾期情况且故意不归还,已被人民银行起诉,被列入黑名单成为老赖。因林某自身原因,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户均被冻结无法使用,便去找好友王某。王某在明知好友现状的情况下,仍将开立的银行卡借给林某使用。林某自2019年开始,林某通过该银行卡买房、购物、旅游等,交易流水惊人。最终因交易可疑被上报,在对王某的调查中确定该卡为林某使用,最后两人被起诉,面临着都被判刑结果。

二、风险启示:

1.根据中国人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卡及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9) 第三十九条 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林某就是通过使用王某的的银行卡进行消费,证明有能力还款而拒绝还款,符合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中明确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而王某在知情的情况下仍将银行出借给林某使用,规避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属于拒不执行裁判、裁定人帮助行为,可能涉嫌拒不执行裁判、裁定罪。最终王某需承担连带责任。

三、温馨提示

        银行卡一定要由本人使用,请不要将您的银行卡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他人使用您的银行卡一旦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将可能让您面临犯罪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