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随借随还分期业务办理协议(2024年6月6日生效)
特别提示:在您确认签署本协议之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特别是免除、减轻本行责任及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如黑体字部分),对本行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条款请您予以重点关注。您若有任何不解之处,请与本行工作人员联系,本行工作人员将向您详细说明。
如您(以下称甲方)向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或福建海峡银行)申请信用卡随借随还分期业务,并签署本协议,即表示您已阅读并不可撤销地同意遵守本协议。
第一条 分期信息及声明事项
1、分期信息:
甲方姓名:【系统自动填充】
证件类型:【系统自动填充】;证件号码:【系统自动填充】
信用卡卡号:【系统自动填充】
分期类型:【系统自动填充】
分期金额: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系统自动填充】,金额(小写):【系统自动填充】元;甲方分期本金入账账号为:【系统自动填充】
借款期限:【系统自动填充】天
分期年化利率(采用单利方法计算):【系统自动填充】,日利率【系统自动填充】
分期还款方式: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2、资金用途:【系统自动填充】
甲方保证申请的资金仅用于消费(包括装修、家电、婚庆、购车、助学、旅游、医疗等),不会用于购房、股票等权益性投资、以及不符合监管规定的非消费领域,不会套取信用卡资金后转借、或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后将消费金额转为借款。如违反保证,乙方有权提前要求归还全部欠款、手续费、利息、复利及违约金等。
3、甲方已知晓违约金条款、法律风险及法律责任,若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除需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将影响本人个人征信记录、承担法律责任等。
第二条 业务概述
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随借随还分期业务(以下简称“随借随还分期业务”或“本业务”)是指为符合一定条件的持卡人,在其随借随还分期额度内申请透支使用现金,经乙方审批同意后,向持卡人指定的本人所持福建海峡银行借记卡入账账户发放资金,在借款期限内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本金,并按月支付利息(以下简称分期利息)的业务。
第三条 申请与使用
1、甲方申请随借随还分期业务的,仅限于甲方正常使用信用卡、信用状况良好、信用卡处于正常状态。如甲方的信用卡处于挂失、冻结、销户等非正常状态时,则不能申请随借随还分期业务。
2、甲方可通过福建海峡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及乙方开通的其他申请渠道申请办理随借随还分期业务。甲方填写或确认的申请信息,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乙方根据甲方信用状况,将在甲方信用卡的基本信用额度(初始基本信用额度详见乙方寄送卡片时的函件中体现的“信用额度”)外,另行给予一定金额的专项额度(初始专项额度详见乙方寄送卡片时的函件中体现的“专项额度”)。专项额度项下发生的本息及费用,从记账日起除本金以外的应还金额占用信用卡的基本信用额度,随对应款项的偿还逐渐恢复。
4、随借随还业务的申请是否通过,以乙方综合评定结果为准。乙方保留不允许任何违法交易、不良信用卡账户、状态不正常的信用卡账户、或以任何理由认为不适合申请随借随还业务的信用卡持卡人申请本业务的权利。甲方每次申请随借随还业务的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元,最高不得超过甲方可用专项额度。
5、甲方信用卡中的专项额度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4年。
6、甲方申请随借随还分期业务,须提供本人所持福建海峡银行借记卡作为入账账号。甲方应确保提供的入账账户信息准确、完整并确保入账账户非涉案账户或资金限制类账户,同时保持正常有效状态,如因上述账户问题导致出现随借随还分期金额不能正常转入、转入其他第三人银行账户、转入账户后被限额消费或限额转账等情况的,由此产生入账推迟、入账错误、被限额消费或限额转账等责任与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得因此拒绝偿还分期本息及费用。
7、甲方申请随借随还分期业务的用途仅限于消费。甲方应当保留与申请用途相符合的交易凭证、合同或发票等材料,乙方拥有随时查阅上述证明材料原件的权利,甲方应予提供,不提供的视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若经乙方核实,甲方未按照约定使用款项或未能有效证明款项已用于约定用途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一次性清偿分期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剩余全部应还本金、利息、复利和违约金;同时乙方将有权拒绝甲方再次办理随借随还分期业务。
8、随借随还分期业务申请成功后,乙方在一定期限内将甲方随借随还分期款项划入甲方提供的入账账户,该资金从划款之日起构成甲方信用卡债务,甲方应按约支付本金及利息,未按期还款的,甲方还应支付复利、违约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9、随借随还分期业务一经成功办理,不可随意撤销,不可对分期金额和借款期限进行更改。如需撤销或变更,需向乙方提出申请。
10、甲方申请随借随还分期不计积分,随借随还的应还本金和分期利息均不计算积分。
第四条 用款与还款
1、用款
(1)登录:甲方登录乙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乙方开通的其他乙方认可的渠道后,可申请随借随还放款。
(2)借记卡放款账户:甲方需要提供本人的同名借记卡账户,作为随借随还分期金额放款的入账账户,该账户原则上要与甲方申请随借随还业务时提供的账户相同,如有不同,视为甲方更改原申请时提供的入账账户,乙方将以更改后的账户作为放款的入账账户。
(3)单笔用款额度:单笔分期申请金额应大于100元,且为100的整数倍,并小于甲方可用专项额度。
(4)借款期限:单笔随借随还业务最长借款期限为360天。
(5)分期利率:从放款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每年按365天计,采用单利方法计算年化利率为18.25%)。乙方有权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分期利率,具体变更时间和定价标准以乙方官方网站公告为准。甲方可登陆乙方网站或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电话查询。甲方申请办理随借随分期业务的利率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2、约定还款日期还款
甲方应按办理随借随还业务时约定还款日期还款,否则乙方将从约定还款日期的次日开始至清偿之日按照年化利率(单利)18.25%,对未还本金按日计收利息并从账单日次日起计算复利。如账单到期还款日仍未归还最低还款额,甲方还应按未还最低还款额的5%支付相应违约金。约定还款日期还款的,如约定还款日非账单到期还款日,乙方无法在约定还款日自动扣划归还,甲方应通过信用卡账户还款,请甲方确保信用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扣款。
3、提前还款
甲方提前还款应通过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电话等乙方认可的渠道进行提前还款申请操作,申请成功后方可提前还款。甲方可在成功申请放款的次日起申请提前还款,放款当天不予受理。甲方可针对任何一笔未到期的随借随还分期进行全额或部分提前还款,提前还款一旦申请成功不可撤销。提前还款应通过信用卡账户还款,乙方无法在提前还款当日自动扣划归还,请甲方确保信用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扣款。
提前还款申请成功,在约定的提前还款当日甲方应将提前还款本金及全额本金产生的利息一次性归还,否则将从约定提前还款日的次日开始按照年化利率(单利)18.25%,对未按约定提前归还的本金按日计收利息并从账单日次日起计算复利。如甲方在账单到期还款日仍未归还最低还款额,甲方还应按未还最低还款额的5%支付违约金。
4、提前还款或约定还款日还款或账单到期日还款均应遵循《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的还款顺序,在还款金额不足清偿顺序在前的应还款项时,无法实现提前还款或在约定还款日还款或在账单到期日还款,请甲方确保信用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扣款。
5、甲方若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分期的本金部分。
6、甲方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换卡成功,随借随还分期业务不因此而终止,将自动转入新续卡片。甲方信用卡有效期届满,甲方未换卡成功的,甲方仍须继续偿还分期债务,不受信用卡有效期届满的影响。
7、若甲方需在还款期内注销信用卡,则已成功办理的随借随还分期业务中尚未偿还的分期余额、利息及其他费用全部视为提前到期,甲方须在完全清偿后,方可办理信用卡注销手续。
第五条 特殊情况下分期业务的提前终止和还款义务
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中止甲方的分期业务,要求甲方或其继承人一次性偿还其所有信用卡账户的欠款,包括但不限于剩余全部应还分期本金及利息、复利、违约金等,且甲方已支付的分期利息及其他费用(如有)不能要求退还:
1、甲方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
2、信用卡由于被取消、管制、终止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
3、甲方缴款延滞、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
4、甲方死亡、残疾或失业;
5、甲方违反了乙方《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章程》、《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等;
6、甲方或担保人涉及诉讼、仲裁、财产被保全、被执行、被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失信、被限制高消费等。
7、甲方存在出卖银行卡等行为;甲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时;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乙方无法评估甲方涉税、制裁等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乙方风险管理能力时;甲方存在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时;甲方存在非法或未经乙方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时;甲方未依约还款;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使用款项或无法证明上述款项用于约定用途;甲方资信状况经乙方评估存在异常等。
8、甲方发生其他可能导致不能正常履行本协议的情形或实施其他可能损害乙方权益的行为。
乙方将使用但不限于预留手机短信通知、电子邮件通知或乙方客户服务电话4008939999等形式告知甲方或其继承人。甲方或其继承人须在收到乙方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甲方或其继承人逾期未履行的,若甲方于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一营业网点开立了个人账户的,乙方可以扣划甲方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实现乙方债权。
第六条 个人信息保护条款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福建海峡银行将不会超出甲方同意范围对甲方的个人信息进行其他处理。如甲方对甲方的个人信息处理有关事项有任何疑问、投诉或问题,或拟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主体享有的权利,或存在其他有关争议、投诉或问题,均可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939999咨询或处理,或按照持卡人与福建海峡银行签署的隐私政策、领用合约、信息采集使用授权书(如有)等约定规则行使或处理。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项(含争议解决方式等)依据《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章程》及《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处理。
2、甲方如需变更信用卡还款事项,需经乙方审批同意。
3、乙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修改本分期业务协议及终止本分期业务的权利,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将此等修改或终止本分期业务协议事宜提前进行公告。乙方修改本分期业务协议的,甲方可以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如甲方不接受该等修改,甲方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本业务、按照规定办理提前还款等手续,否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对本分期业务协议的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并适用于甲方此前办理的随借随还分期业务,甲方应当履行。
4、甲方若发生下述情形之一,乙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甲方账户、停止用卡、调降信用额度、行使追索权、提前收回分期额度,并要求甲方提前全额还款及息费:
(1)甲方未按照乙方要求提供交易凭证、合同、发票原件或其他相关材料原件,或提供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2)甲方擅自改变随借随还分期款项用途或所提供材料与款项实际用途不符的 。
5、本协议经甲方签名(包括电子签名)、乙方盖章(公章或合同章,包括电子印章)后生效。
甲方确认: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对免除或者减轻乙方责任等与甲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特别是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条款,乙方已向甲方进行了提示和说明。甲方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本协议各条款。
甲方(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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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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