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2025年1月21日生效)

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第一条 总则

    信用卡申请人(包括主卡申领人和附属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与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申领使用信用卡,成为乙方信用卡客户相关事宜协议如下:

《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章程》(包括此后的修改,下同;以下简称《章程》)为约的组成部分,甲方知悉、理解并同意遵守《章程》及本合约。乙方对《章程》的修改,将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于福建海峡银行网站www.fjhxbank.com发布,供甲方随时查询。

第二条  申请资料的提供和个人信息处理授权

1.甲方向乙方申领信用卡,应当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和个人信息,并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甲方承诺其所提供的第三方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信息已获取联系人同意,联系人知悉并同意乙方处理联系人的信息

2.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审核其信用卡申请进行后续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可处理甲方的个人信息。处理方式包括收集、存储、查询、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3.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处理甲方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甲方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户籍、身份证件号码、址、手机号码等)、财产信息(包括金融资产信息、房产信息、车产信息、其他财产信息等)、工作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电话岗位等)、信用信息(包括甲方自行收集的或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税务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或第三方数据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纳税信息、信贷信息、诉讼信息、执行信息、失信和限制高消费信息等)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学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电子邮箱、联络方式、终端设备信息、通信运营商信息等)等信息

4.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其个人资料根据法律、法规、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章或监管部门规定向有关机构披露、报送,或根据行政/司法/监察等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机构、银行业协会等有关信息管理工作的需要,将有关本合约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向上述部门、机构及其所建立或认可的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信用信息,方在此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下列情形下可将其个人信息传输和提供给第三方:(1)信用卡及账单寄送;(2)因催收欠款需要,向乙方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外包作业机构提供;(3)乙方转让对甲方债权时,提供给受让方;(4)因信用卡审核、风险管理需要将甲信息向有关方面(包括公安、公积金、社保、税务、法院、通信运营商、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机构)查询、核实;(5为确保提供产品和服务的适当性和安全性,将甲方信息用于信用卡业务有关的身份识别、身份验证、信息准确性验证、资格审核、信用评估、授信审批、贷款催收、贷后管理、客户服务、资产清收、安全防范、诈骗监测、存档和备份等用途;(6)委托第三方进行礼品配送;(7)其他因金融服务外包、信用卡业务办理、提供信用卡相关服务等需要将有关信息提供给乙方的分支机构、乙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公司、为方提供相关信用卡服务或权益的合作机构等第三方机构。乙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方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承担保密义务,同时乙方承诺将要求上述第三方对甲方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承担保密义务。

三条 信用卡申领

1.乙方有权根据方财产资信等状况决定是否同意方的领卡申请,必要时可要求方提供合适的担保。甲方或第三人如提供担保的,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相应的合约、协议或担保函。担保范围为甲方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过账户信用额度透支的本金、利息(含复利)、各类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含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无论申请成功与否,甲方同意乙方保留甲方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

2方主卡申请人可通过书面、电话或经方认可的其他方式为方指定的人士申请发放附属卡,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方的申请。方主卡申请人及附属卡申请人均同意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附属卡申请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方主卡申请人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所产生的全部债务负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的违约行为将被视为主卡持卡人的违约行为。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调整、取消或停止附属卡的使用。在持卡人主卡不激活的情况下,附属卡不可单独使用

3.乙方对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信用额度实施合并管理,设定总信用额度上限并予以动态调整。

4.乙方给予甲方账户信用额度仅供方在章程及本合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且账户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不得被视为方的存款、对方的债权或其他性质的资产。方有权根据方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账户信用额度

5.乙方方确定的邮寄地址寄出实体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的寄送义务。方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如因此发生遗失、被盗用的风险由方承担,但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的除外。

第四条 使用

1.乙方将在本合约中明确信用卡使用有关规定,并通过网站公布等渠道向甲方提供。甲方在使用信用卡时,应已理解掌握并遵循本合约及福建海峡银行的其他有关业务规定,如有疑问,应及时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电话4008939999、网站等渠道向乙方咨询。

2.甲方领取实体信用卡后,应及时办理激活手续,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亲笔签上本人姓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可通过乙方指定的途径设置密码。

电子信用卡与实体信用卡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且电子信用卡与其对应的实体信用卡(如有)共享同一账户信用额度。甲方领取电子信用卡后应及时通过乙方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官方渠道验证身份信息并激活,电子信用卡在绑定乙方或其他第三方支付渠道后方可使用,通过方在方或其他第三方支付渠道设置的鉴别信息如登录密码、交易密码、动态验证码、支付密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如指纹、人脸等)等进行交易。甲方可在乙方提供的手机银行等官方渠道查询电子信用卡的卡号、有效期、安全校验码等卡片信息。

3.甲方信用卡未激活则不收取年费,年费收取标准按照福建海峡银行公布的信用卡资费标准向甲方收取。年费于甲方激活信用卡后从甲方信用卡账户中扣收(符合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资费标准优惠政策的除外),方须在方列明年费金额的账单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缴纳。

4甲方应妥善保管及谨慎使用身份证件、信用卡以及信用卡卡号、密码、卡片信息交易凭证手机动态验证码、有效期、安全校验码、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申请资料信息以及其他验证要素等重要信息不应将前述重要信息泄漏给他人若因前述重要信息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方将凭借核对上述重要信息来确认使用者是否为方。除本合约另有约定外,方的上述重要信息如有变更应立即以书面或方认可的其他形式主动通知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损失由方自行承担。如遇信用卡遗失、被窃、被冒用等情况,甲方应立即致电乙方客户服务电话400-893-9999,或通过微信银行等乙方支持的渠道办理挂失信用卡遗失、被窃或被冒用的,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方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信用卡时应作好必要的防范措施。对于非因方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方不承担责任。

5.甲方申领的信用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

6.信用卡的所有权归属于方,方享有按照本合约规定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1甲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预留的身份证件失效且未主动及时联系乙方更新的

2)未按本合约使用信用卡;

3)有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或被方认为有违反本合约或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嫌疑或可能性;

4)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其他风险信息或风险特征时;

5)信用卡存在非法或违反国家相关政策的交易或存在非法或违反国家相关政策交易的可能性或特征;

6方存在洗钱,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将信用卡交由他人使用或被方认为存在洗钱,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将信用卡交由他人使用等行为的嫌疑或可能性

7)涉及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涉嫌违法或犯罪,失联、失信、被限制高消费、被限制出入境等情形;

8)甲方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方有权不经通知、提醒而直接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

1)对方进行警告;

2)在交易前、交易中或交易后对方的交易进行核实确认,方应配合方核实并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

3)调整方的账户信用额度;

4)中止或限制方使用信用卡;

5)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

6)将方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

除上述约定外,方也有权基于方资信状况、风险管理等原因,或为维护方资金安全等目的,或随时基于方以低成本甚至零成本套取方营销活动奖励的行为等其他方认为正当的理由,采取以上相关措施。前述措施的采取,不影响方在本合约项下的还款义务,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已发生欠款的义务。方未偿还的未到期账款视为于卡片停止使用/方要求收回之日全部提前到期并应立即全额清偿。

7.甲方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乙方规定或依甲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甲方可通过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面信息卡号、信用卡有效期、安全校验码等)、个人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以及个人生物特征信息指纹、面部特征等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进行交易确认的,均视为甲方本人交易方能够提供相反证据的除外另外,小额免密免签交易和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交易凭证无需甲方签名确认,所有小额免密免签交易和电子现金账户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交易,应由甲方承担因小额免密免签交易和电子现金账户交易而产生的责任,但甲方能够提供相反证据的除外。
    8.乙方发行的信用卡具备网络支付功能,网络支付包括网关支付、手机支付、快捷支付、银联在线支付、认证支付等支付业务,不同的网络支付业务可能需要方通过不同的身份验证方可正式开通。甲方使用信用卡时应确保在互联网安全的环境下使用,否则甲方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9.甲方不得使用信用卡资金偿还信用卡债务或其他贷款债务。个人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购房、股票等权益性投资、以及不符合监管规定的非消费领域。甲方办理预借现金的,须保留与预借现金用途相符合的交易凭证、合同或发票,并有义务根据乙方要求随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原件。甲方应将信用卡用于合法、合规的交易和场所;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监控、核实、限制方的信用卡交易以及对信用卡采取管制、止付等措施。

10.为确保方的资金安全,方同意方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风险管理需要,方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柜面等渠道的信用卡消费、现金提取、现金转账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

11.甲方在获准申领信用卡后,信用卡即具备消费功能,分期付款功能,通过ATM机、存取款一体机、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自助转账功能。方知悉电子信用卡不支持ATM取现交易、POS机刷卡消费等需插卡或挥卡的交易。甲方知悉申请的为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信用卡,具有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乙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在卡片激活时小额免密免签交易功能处于关闭状态,甲方可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及客户服务电话等渠道开通或关闭小额免密免签交易功能。

12.信用卡电话银行密码适用于乙方信用卡客户服务电话的身份确认;信用卡交易密码适用于预借现金、刷卡和第三方支付交易甲方须妥善设置、保管并正确使用密码。

13.甲方通过银联网络的交易以人民币结算,具体汇率标准以银联组织公布的当天汇率为准。甲方同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汇兑费用。

14.银联IC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为1000元,具体余额以电子现金芯片可读余额为准电子现金账户可进行脱机消费,但不得透支、不得提取现金、交易不得撤销。

15.方使用信用卡分期业务时,需根据交易金额和分期还款期数支付利息。分期期数和利率、计息规则等分期业务规则依据乙方公示或甲乙双方约定为准。甲方同意遵守乙方有关分期业务的条款和条件

16.乙方对甲方信用卡溢缴款及电子现金余额不计付利息方有权视情况予以调整。方若欲提取溢缴款,可在银行柜台及自助银行设备提取跨行提取应承担溢缴款提取手续费

17.甲方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乙方有权止付。甲方信用卡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乙方有权降低甲方账户信用额度。甲方两年以上持续不使用信用卡,乙方有权降低甲方账户信用额度或通知甲方是否终止本合约。

18.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网络等非乙方原因导致信用卡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可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帮助。对于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调整处理。

19.甲方使用信用卡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均由商户提供,商户承担所有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全部责任。乙方仅提供信用卡支付服务,与商户之间没有代理、经销、担保等关系。

20.甲方按福建海峡银行公布信用卡资费标准承担各类费用,具体信用卡资费标准详见乙方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福建海峡银行网站等渠道查询甲方签署本合约即表明接受信用卡资费标准。乙方有权调整信用卡资费标准,如有调整,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若甲方未依约支付利息含复利、费用等款项,乙方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并对甲方应付未付的款项进行追索。

21.乙方为甲方交易累计积分或提供增值服务的,乙方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类和内容、积分明细保存时间、清理积分、终止增值服务的权利。甲方应遵守乙方积分规定,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不得恶意利用积分牟取不当利益

22.每种信用卡具体功能以甲方申请的该信用卡产品的规则为准,具体产品规则可通过致电信用卡客服电话查询(4008939999)。

第五条 对账单

1.甲方账单日由乙方在发卡函中明确。乙方应通过电子邮件渠道向甲方提供当期对账单(不包括电子现金账务信息),方在最近的账单日后15个自然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时,应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电话、微信公众号、海峡银行APP 等方式向乙方主动查询或索取对账单(具体费用按乙方依法确定公布的届时有效的资费标准执行),否则视同方已收到对账单且已知悉本期账单详情。甲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乙方偿还欠款。甲方当期无欠款且账户未发生变动的,乙方不提供对账单

2.若甲方对对账单内容有疑义,应在当期账单日后15日内向乙方提出核查申请,同时应说明理由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否则视同方认可全部交易对已提出疑义的交易,在核查结果确定前,甲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乙方应协助核实,如经查实交易无误,甲方应支付核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及其他额外费用、该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含复利和费用

3.方与特约商户、乙方之外的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甲方自行解决,乙方不负任何责任,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其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

第六条 还款

1.甲方使用信用卡发生的欠款,可选择到乙方营业网点或通过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微信银行、网上银行等乙方支持的渠道主动以相应币种偿还,也可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偿还。

甲方选择约定账户还款(含约定账户购汇还款)时,即授权乙方每月在对账单所列到期还款日按约定方式扣款。若约定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扣款金额,乙方有权选择扣款或拒绝扣款。若约定账户异常(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下同),甲方应主动与乙方联系并重新确定还款方式。若因约定还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异常等原因导致扣款不成功的,甲方应另行将还款资金存入信用卡账户进行还款,如未及时还款所产生的利息含复利、违约金和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换(补)发新卡的,约定还款授权自动适用于新卡。

2.同一账户中甲方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全部欠款时,还款顺序依次为先冲抵已出账单欠再冲抵未出账单欠款。还款金额不足冲抵已出账单欠款的,先还逾期超过九十天的欠款,再还逾期未超过九十天(含)的欠款。逾期超过九十天的,还款顺序为预借现金本金、分期付款应付款项、消费透支款、费用、利息含复利;逾期未超过九十天(含)及未逾期已出账单的欠款,还款顺序为利息含复利、费用、预借现金本金、分期付款应付款项、消费透支款。未出账单的还款顺序为利息含复利、费用、预借现金本金、分期付款应付款项、消费透支款。在出现方不按照领用合约还款及方认为方风险加大等情况时,方有权变更方的还款顺序。

3.除另有约定外,甲在乙方对账单标明的到期还款日前全额清偿本期应还总额的,则该期对账单所载的消费交易可享受免息待遇,往期消费交易不享受免息待遇

4.除另有约定外,甲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还清最低还款额但未全额还款视同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但当期应还款额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自乙方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按透支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单利)18.25%,折算公式按年化利率=日利率*365计算支付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或根据方资信情况及在方办理各项金融业务的整体情况,动态对方当前透支利率进行浮动调整,并通知方。方如对调整内容有异议,可在调整生效前选择销户,并偿还相关款项。

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按上述计息标准支付利息含复利外,还应向方支付违约(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10元),乙方有权将该笔违约金持续计入甲方后续生成的对账单中直至甲方全额支付完毕。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下述金额的总和:信用额度内累计未还消费金额的10%与预借现金金额的100%,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消费金额和预借现金金额,分期付款每期应缴金额的100%,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当期全部费用和利息含复利100%

5.甲方使用信用卡在规定限额内预借现金(包括溢缴款跨行提取)时,除另有规定外,须按笔支付手续费。预借现金中透支金额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除另有规定外,透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年化利率(单利)18.25%,折算公式按年化利率=日利率*365计算

6.甲方向乙方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分期、账单分期、现金分期业务等)应遵守甲方签署的分期业务办理协议的相关约定方可根据方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计入方信用卡账户,方应按当期对账单在最后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

7.甲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信用卡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行使催收、调整信用额度等权利,并要求甲方全额偿还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的分期付款等),甲方已支付的利息(含复利)、手续费不予退还。

8.甲方若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欺诈行为,甲方应承担责任,乙方有权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任何账户进行冻结、止付或扣收账户上任何币种款项、有权行使担保权利用来清偿,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由于甲方未按时还款造成其信用记录受到影响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9.方应在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方经方催收仍未清偿其欠款,方同意方可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用卡;停止甲方所有信用卡使用;行使担保权利(如有);冻结、划扣其在福建海峡银行辖下任一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以及处分相关信用卡项下抵质押物用于清偿方的经济损失。方同意方冻结、扣划、强制结汇并同意配合福建海峡银行办理结汇的相关事项(如: 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结汇汇率以福建海峡银行扣款时适用的外汇牌价为准,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均由方承担。如需扣划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产生的全部孳息(如有),扣划相应资金用于偿还方应偿还债务后剩余的定期存款款项将转入方活期账户。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10.若甲方主动申请销卡、销户或要求停卡,或甲方不履行债务,或甲方信用卡被停卡,或乙方认为甲方债务履行能力或信用程度降低时,甲方的分期付款债务应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甲方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含复利)、各类手续费、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第七条 挂失

1.甲方挂失经乙方系统确认后生效。挂失生效前发生的债务和损失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存在过错、违约行为或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状态下发生的损失不再由甲方承担,但甲方拒不配合乙方调查或对损失有任何违法、欺诈或其他诚信行为的除外。

2.信用卡电子现金不得挂失,信用卡挂失生效后,其效力不及于电子现金账户,乙方不承担电子现金资金被冒用所引起的任何风险。

3.甲方申请挂失生效后此收取挂失手续费。方根据方的需要将为其补办新卡,并收取补换卡手续费。

第八条 换卡与销户

1.乙方对卡片设有效期,超过有效期卡片即失效。方提供信用卡到期卡服务,卡片到期时,方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方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及风险水平等因素对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换发新卡。如需甲方履行更换新类别卡片的相关手续,乙方将会通知甲方。对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乙方可不提供到期换发新卡服务。

如甲方到期不再用卡,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若甲方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将审核并决定是否为方换发新卡。如乙方为甲方更换新卡,甲方接收到新卡即视甲方同意该更换并接受更换后的信用卡,甲乙双方在新卡项下的权利义务将继续适用本合约。原卡项下的债权债务亦将自动转移至新卡。无论是否换发新卡,原卡未结清的债务,甲方仍需承担还款责任。

已过期的信用卡,方在按照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方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相关手续而造成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方承担。方持有或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本合约、章程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信用卡继续有效,同时方继续保留对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款项包括违约金、年费、手续费、利息含复利等权利。

2.如因乙方业务调整、监管机构求、政策法规变动或者与银行卡组织等合作单位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甲方使用的信用卡部分或全部功能无法继续使用或需提前终止相关业务的,乙方可通过乙方网站、营业网点、手机银行、微信银行信函、手机短信、微信、对账单、QQ、钉钉、电子邮件、客户服务电话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公告或通知甲方后,乙方有权关闭信用卡的全部或部分功能或者提前终止相关业务。若全部功能被关闭或者提前终止相关业务的,方应及时结清信用卡项下的债务,并向乙方申请办理卡片注销手续。

3.信用卡换卡后,持卡人应及时拨打客服电话办理电子现金余额转移手续。

第九条 销卡与销户

1.甲方向乙方申请销卡,应清偿该信用卡项下的全部债务,经乙方核实确认甲方已清偿全部债务的,予以办理销卡。销卡后甲方应交回或销毁卡片芯片,不得再使用。销卡后,对应的信用卡账户继续保留,信用卡芯片内的电子现金圈提至信用卡账户。

2.甲方向乙方提出账户销户申请前,应清偿该账户对应的全部信用卡欠款。乙方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30天后,为甲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甲方提出信用卡销户申请时,其电子现金余额应为零,否则甲方应在申请销户前,通过客服电话或乙方开通的其他渠道将电子现金余额圈提至储蓄卡账户后申请销户销户后该账户对应的所有信用卡的所有签约关系自动解除,甲方应交回或销毁该账户卡片。

第十条 通知及送达

1.甲方在申请信息或电子渠道申请时填写预留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包括固定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作为乙方向甲方发出相关通知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乙方可以通过乙方网站、营业网点、手机银行、微信银行发布公告、通知,还可以通过信函手机短信微信、对账单、QQ、钉钉、电子邮件客户服务电话等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甲方。

2.甲方确认,在一审、二审、执行、申请再审、仲裁等争议解决程序以及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支付令申请程序、强制执行公证程序甲方预留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作为接收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仲裁申请书、上诉状、答辩状、举证通知书、传票、裁定书、判决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评估拍卖文书及诉讼、仲裁、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支付令申请程序及强制执行公证程序中的其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公证机关可以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电子送达(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及其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公证机关认可的送达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等任意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甲方送达。采用电子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甲方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甲方确认依该方式送达具有法律效力。

3.甲方若变更通讯地址方式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公证机关,否则乙方、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公证机关按甲方原地址或联系方式通知或送达,无论是否实际收到,均视为通知或送达到甲方,如被退件则以退件日为通知或送达日。 

第十 反洗钱条款

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应主动配合乙方进行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如甲方出现身份文件或信息异常、账户交易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涉及联合国等制裁情形或乙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出现上述情形时,乙方有权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限制、拒绝提供金融服务等。

第十 其他

1.甲方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乙方无需事先通知或催告甲方,有权降低甲方账户信用额度、信用卡等级,或冻结甲方账户、收回、停用甲方信用卡(电子现金除外),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甲方应立即偿还全部欠款,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1)甲方使用信用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合约、《章程》或有关业务规定;

2)自甲方账户发生欠款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计算,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

3)甲方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

4)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调查;

5)甲方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合约;

6)甲方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合约;

7)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合约;

8)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乙方在本合约项下的权益;

9)甲方的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列入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限制高消费、被限制出入境、被列入惩戒名单等),足以影响还款能力,已经不再符合乙方办理信用卡条件且未追加乙方认可的担保;

10)乙方认定的其他正当理由或卡片风险控管因素。

2.如欠款逾期,经乙方催收后仍不归还的,甲方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3.为向甲方提供更好的服务,乙方将不断优化和创新信用卡产品功能,并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等方向甲方提供信用卡相关产品及服务。甲方可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电话或其他乙方指定方式取消上述服务。

4.《章程》和用卡资费标准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本合约与《章程》发生冲突时以本合约的内容为准。乙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本合约、《章程》、信用卡业务条款、调整信用卡资费标准、调整产品和服务功能、暂停服务等内容,并按照监管规定进行公告和通知,包括通过乙方网站、营业网点、手机银行、微信银行信函、手机短信、微信、对账单、QQ、钉钉、电子邮件、客户服务电话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公告或通知甲方后施行。甲方应及时关注乙方网站、营业网点公告,甲方有权在公告实施前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及相关服务,如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可在公告施行前申请终止相关服务或选择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甲方在公告实施前未申请终止相关服务或选择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的,视为甲方同意公告内容。

乙方公布的在方申请以及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方签署领用合约之前以及之后发布的),公告内容构成本合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效力,均同样适用于方。如公告与方签署之领用合约及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最新领用合约章程及相关协议可通过网站查阅。

5.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有关法律,双方在履行本合约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或直接向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交至甲方住所地、乙方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如双方协商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仲裁相关事项。

6.如选择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相关仲裁裁决如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甲乙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在争议解决期间,本合约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甲乙双方同意诉讼或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如采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对于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甲乙双方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7.本合约经甲方同意后(甲方表达同意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上签字、甲方在乙方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网上银行上申请页面等电子化渠道签字或勾选同意、甲方在乙方客户服务电话等渠道语音表示同意等),自乙方批准申请之日起生效,至乙方正式核准甲方销户的次日终止。

8.乙方申请对本合约内容进行电子认证,则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根据《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通过系统对接,将甲方的个人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提供给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对本合约内容进行电子认证,以保证本合约的有效性及其内容不被篡改。

9.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等要求甲方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手续。

10.乙方为实现债权(含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应由甲方承担

1.方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章程》和本合约,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方责任及与甲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2.甲方确认,乙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方注意关于方责任免除或限制方责任及与甲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已经按照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

3.甲方如需业务咨询、查询、投诉等服务,可致电方客户服务电4008939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