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峡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

发卡行福建海峡银行(下称“甲方”)与福建海峡银行公务卡申领人(下称“乙方”)就乙方自愿向甲方申领使用福建海峡银行公务卡(下称“公务卡”)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约。

乙方同意甲方查询、收集、使用与保存乙方个人金融信息(乙方个人金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下同)。乙方向甲方申领公务卡的,甲方有权在受理、审查、审批、审批后业务管理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收集、保存、使用乙方的个人金融信息并有权将乙方个人金融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甲方查询获得的乙方信用报告限用于对本次公务卡申领的受理、审查、审批以及审批后的业务管理。甲方将采取必要管理措施与技术手段对乙方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以及个人金融信息予以保密,但甲方内部使用、个人征信使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对甲方依据本合约以及《征信业管理条例》等规定查询、收集、保存、使用乙方个人金融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甲方客户服务热线    或者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异议或申诉。

    第一条 名词定义

    (一)本合约所称公务卡指甲方向财政预算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发行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活动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个人银联标准信用卡。公务卡支付系统指预算单位用于财务报销系统。乙方申领公务卡,由乙方所在财政预算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 位”)出具证明材料后由甲方统一办理。使用公务卡时,双方均需遵守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持卡人是指公务卡申领人向甲方提出公务卡发卡申请,经甲方同意核发后取得、持有公务卡的人员。
    (三)公务卡账户是指持卡人在甲方开立的公务卡项下账户,此账户为单币种账户(人民币)。
    (四)公务卡交易是指通过使用公务卡,或使用公务卡卡号和/或交易密码进行的一项交易,包括支付款项、预借现金以及其他 甲方认可的交易类型。
    (五)预借现金是指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在银行柜台或ATM或其他甲方认可的交易方式在银行核定的预借现金额度内透支提取现金的公务卡交易。
    (六)信用额度指甲方依据持卡人资信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的信用额度上限,是持卡人名下所有激活卡片的共用额度。信用额度将由甲方定期进行调整,但持卡人可主动提供相关的资信证明申请调整信用额度。此外,持卡人因合理消费在一定时间内需要较高额度时,可申请调高临时信用额度。持卡人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甲方规定计算。

    (七)记账日是指发生公务卡交易后,甲方将交易款项记入持卡人公务卡账户的日期。
    (八)最后还款日是指持卡人每个账单周期所对应的还款期限届满日。

    第二条 申领

    (一)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和合法。

    (二)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出于为乙方提供公务卡相关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将本合约项下有关事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或者将其个人资料提供给甲方认为必要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控股子公司、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甲方承诺将要求相关第三方对乙方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三)甲方有权审查乙方的资信状况、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乙方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乙方发卡、发卡的种类及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无论是否发卡或者卡片处于何种状态,甲方收到的乙方申请资料将不予退还。甲方对公务卡实行多卡归户管理,持卡人名下所有公务卡卡片均属于同一公务卡账户,同一公务卡账户下的卡片共享持卡人核定的信用额度。乙方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甲方规定计算。发卡后,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用卡、还款以及资信状况变化,与预算单位的协商情况调整其信用额度(包括调增与调减)。信用额度调整后,甲方将通过短信、对账单等方式通知乙方。如乙方不同意甲方调高其信用额度的,乙方应自收到短信、对账单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异议,否则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对其信用额度的调高。在短期内需要使用较高信用额度时,乙方可向甲方提出临时调高信用额度的申请。

    第三条 使用

    (一)通常甲方以邮寄方式将卡片寄送至乙方指定地址。公务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仅授权乙方依照《福建海峡银行公务卡章程》和本合约的约定使用,乙方不得转借、让与、设立信托、提供担保或以其它方法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甲方给予乙方的信用额度仅供乙方在《福建海峡银行公务卡章程》和本合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且甲方有权调整信用额度,故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不得被视为乙方的存款、对甲方的债权或其他性质的资产。

    (二)乙方领取公务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该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卡片信息(包括卡号、卡片有效期、CVN2等)、在我行登记的手机号码等。特约商户及乙方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使用上述要素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行为。根据上述要素的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记录,本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乙方认可的不需经过乙方输入密码、签名的交易(如非接触式卡片交易、分期付款、自动还款、邮购等)均为该交易的有效记录。乙方公务卡账户中的上述所有交易记录,均为乙方用卡的真实凭证,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随公务卡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服务便利主要包括:
    1、可以通过甲方公务卡服务热线对其公务卡账户进行相关操作。

   2、依照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在甲方认可的交易类型下,经乙方出示公务卡或提供卡号并经商户验证后,乙方可通过离线POS、邮件、电话、传真、互联网等途径进行公务卡交易,甲方可凭借密码、电话/传真确认、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或其他可验证当事人身份及意思表示的方式确认公务卡交易系乙方本人所为。
    3、乙方可以在甲方给予乙方的预借现金额度内通过银行柜台或ATM或其他甲方认可的交易方式预借现金。
    4、乙方激活公务卡后,可通过甲方认可的渠道进行公务卡转账。乙方使用公务卡透支额度的转账视同使用公务卡进行预借现金交易。

    5、甲方为乙方银行卡提供 “银联在线支付”及“支付宝快捷支付”等线上支付功能,乙方需自行登录银联在线支付或支付宝,阅读并同意相关协议后进行支付交易。

   (五)乙方申请开通公务卡网上银行服务,应遵守甲方个人网上银行客户服务协议相关规定,同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注册卡号、卡密码、网上银行密码和身份证件号码等重要信息,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的风险损失。
    (六)乙方在境内外进行的公务卡交易记入相应的公务卡清算币种账户。乙方仅可将公务卡用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甲方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且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使用地的法律法规。甲方怀疑乙方的任何交易涉及非法行为的,甲方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的权利。
    (七)乙方与特约商户、办理预借现金机构、收单机构、所在单位或/及公务卡交易涉及的其他当事人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公务卡交易而发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八)乙方不得利用公务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乙方未能履行《福建海峡银行公务卡章程》或本合约项下义务、不能维持甲方要求的持卡人资格或信用状况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发生、可能发生诉讼情形或可能发生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情形的,甲方有权采取冻结其账户、停止用卡、宣布还款期限提前届满等相关措施,并可在不预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并行使追索权。除上述约定外,甲方也有权随时基于风险管理需要、业务需要或其他甲方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乙方使用公务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或者更换或收回卡片。卡片停止使用或收回后,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已发生欠款的义务、乙方未偿还的未到期账款视为于卡片停止使用/甲方要求收回之日全部提前到期并应立即全额清偿。甲方在行使上述权利后,将及时通知乙方所在单位。

    (九)乙方可使用信用额度通过网点柜台、各类自助机具或其他甲方认可的交易方式提取现金。预借现金(含透支转账)不享受免息期,乙方须支付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付的利息和手续费。在境内外预借现金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预借现金款项仅能用于合理的个人或家庭消费,但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股票、期货、房地产或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乙方办理预借现金的,须保留与预借现金用途相符合的交易凭证、合同或发票,并有义务根据甲方要求随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原件。
    (十)乙方存入公务卡账户内的存款资金(含还款溢缴部分)不计存款利息,可在甲方联网的各类自助机具或甲方网点柜台支取。乙方应按《福建海峡银行公务卡持卡人收费标准》规定承担支取现金的手续费。 

    (十一)  乙方同意所在单位可通过公务卡支付系统查询和核对公务卡项下用于财务报销的公务交换信息。

    (十二) 乙方同意本人因退休、离职或调离等情况离开所在单位时,所在单位可在书面通知乙方后,向甲方提出停止乙方公务卡的使用。乙方因上述情况离开所在单位时,应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按规定办理销户。

    (十三) 甲方为乙方的交易累计积分的,甲方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积分明细保存时间、清理积分等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乙方同意。乙方自愿遵守甲方积分规定,积分仅限乙方本人申请及使用,不得对积分或以积分兑换的任何商品或服务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积分兑换的商品或服务。

    第四条 还款

    (一) 乙方同意甲方将其公务卡交易、利息、费用等资金记入公务卡清算账户,账户资金起息以甲方记账日为准。对乙方的非现金交易(不含透支转账,下同),从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五十六天。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欠款,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透支利息。否则自记账日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甲方按月计收复利。乙方未能于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欠款,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记账日至清偿日的利息。 

    (二) 乙方使用公务卡发生的欠款,乙方可选择到甲方营业网点或使用其自助设备等方式主动以相应币种偿还,也可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偿还。人民币账户的使用均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未按照本合约约定或甲方的要求履行义务,甲方有权扣划乙方于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一营业网点开立的银行账户的资金用于实现甲方权益。

    (三) 乙方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时,即授权甲方每月在对账单上所列的"到期还款日",按当期所列的应还款额,从乙方约定还款账户中按约定扣款方式进行扣款。若在该期间内,约定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扣款金额时,甲方有权拒绝扣款,若约定账户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下同),乙方应主动与甲方联系并重新确定新的还款方式。若因约定还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成功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乙方承担。公务卡发生毁损及挂失补发卡、到期或提前换卡情况的,约定还款授权自动适用于新卡。若需取消或变更约定还款账户,乙方应于到期还款日前7个工作日办理,否则甲方将无法确保取消或变更能在当期对账单生效。

    (四) 乙方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应还款项时,还款顺序依次为上期欠款和本期欠款。乙方欠款逾期未超过九十天(含)的,在同期欠款中,同一账户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本金、消费透支款等;乙方欠款逾期超过九十天的,在同期欠款中,同一账户还款顺序为预借现金本金、消费透支款、利息、费用。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监管政策视情况变更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本金、消费透支款等还款顺序,乙方对此无异议。 

    (五) 在到期还款日前不能偿还全部应还款项,乙方可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可于当期最后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100%+分期分摊资金的100%+信用额度内其他未还消费金额的10%+预借现金的100%+各项费用和利息的100%)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后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所有交易将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乙方如同时持有甲方两张以上的公务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
    (六) 乙方未能于到期还款日(含)前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时,除应支付透支利息之外,还应支付滞纳金。乙方办理本合约或甲方规定的相关业务,须按甲方依法确定的费率支付手续费等费用。透支利率、手续费、滞纳金等按甲方依法确定公布并不时修订的费率表执行,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七) 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催收、追缴并有权停止乙方使用卡片,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额偿还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的分期付款、未到期的分期手续费等),甲方有权冻结乙方在本行的其他账户的存款,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乙方已支付的分期手续费不作退还。甲方因向乙方催收欠款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它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对账单

    (一)乙方账单日由甲方在发卡函中明确。甲方依照与乙方约定的方式,于每月指定的日期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但以下情况除外:当月没有任何交易并且账户没有欠款;甲方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双方另有约定。 

    (二) 乙方自账单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致电甲方公务卡服务热线查询,否则视同收到。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还款。若乙方对对账单内容有疑义,应在账单日后15日内向甲方查询并提出调阅签购单申请,同时应说明理由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过期查询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否则视同乙方确认账单正确无误。对已提出疑义的交易,乙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甲方应协助核实,甲方对于境内交易查询将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对于境外交易四十五日内给予答复。如经查证认定相关交易确属乙方所为,乙方应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承担该项交易款并承担可能导致的损失。乙方与特约商户或其他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其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三)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三个月的对账单,索取三个月以前的对账单每次须支付补制账单费。

    (四)乙方在申请表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和方式为甲乙双方所同意,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已送达。乙方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方式(地址或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应于10日内通知甲方更改,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有效期
    (一) 公务卡卡片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以乙方收到的公务卡卡面上列印的日期为准,过期自动失效。乙方若在卡片到期后不再换领新卡,应在卡片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致电甲方公务卡服务热线或以甲方认可的其它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为乙方同意到期自动更换新卡。卡片到期前,甲方将自动为符合条件的乙方更换新卡,并按照甲方收费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无论新发卡是否激活,原卡片到期前所发生的费用仍将正常收取。乙方持有、使用公务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停用、逾期失效、更换新卡而灭失或改变。

    (二) 乙方欲停止用卡,须通过甲方公务卡服务热线通知甲方停用或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对甲方未偿还的债务视同全部到期,一并偿还。 
    (三) 乙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以甲方认可的方式向甲方申请注销公务卡,在收到乙方的销卡申请后,甲方将立即办理销卡手续,乙方将不得继续使用公务卡和享受相关持卡人权益。在乙方完全清偿或领回其申请注销的公务卡账户内的所有应付款项或存款后,乙方的公务卡账户将被注销。在公务卡账户注销前,乙方因使用公务卡而发生的所有应付款项仍应由乙方承担,上述应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并应由乙方立即完全清偿。

    (四) 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欺诈行为,乙方应承担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任何账户上扣收任何币种款项,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如扣划款项为外币,甲方有权按扣收时甲方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乙方应付款项。

    第七条 重要安全事项 
    (一)乙方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以及公务卡号码、密码、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与申请资料信息等敏感信息,甲方将凭借核对上述敏感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认乙方公务卡使用者身份。乙方个人敏感信息如有变更应立即以书面或甲方认可的其他形式主动通知甲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公务卡时应作好必要的防范措施。对于非因甲方过错导致公务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二)乙方应亲自妥善保管及谨慎使用公务卡卡片及密码,不得出借或允许他人使用、保管。卡片丢失、毁损或者密码泄露后,乙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致电甲方公务卡服务热线或到甲方指定网点或通过甲方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挂失手续并支付手续费,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挂失生效时间以甲方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乙方对于挂失生效前产生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乙方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乙方承担,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

    1、乙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

    2、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拒绝;

    3、遗失或被窃公务卡无乙方签名。

    (三) 公务卡挂失换卡后,原公务卡功能能够自动转移到新卡的,该新卡自动取得原公务卡功能;原公务卡功能不能够自动转移到新卡的,乙方应及时到原签约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四) 乙方应妥善保管密码,并可通过甲方公务卡服务热线等渠道及时修改密码。如遗忘查询密码或交易密码,可致电甲方公务卡服务热线重新设置交易密码。

    (五) 乙方应在安全的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公务卡,乙方必须对其卡片在互联网上使用时由于非甲方原因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六)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网络等非甲方原因导致公务卡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有义务视情况协助乙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 保密

    甲、乙任何一方在本合约履行过程中,或为履行本合约的需要,从对方所获得的有关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信息,不得篡改、违法使用,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双方另有特殊约定的或双方聘请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有权部门要求提供的除外。

    第九条 权利保留

    甲方在本合约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协议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约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甲方对本合约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约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甲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甲方对乙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通知条款

    (一)甲、乙双方就本合约给对方的通知,可以按本合约所记载的住所、经办人等,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信函等书面文件)送达对方。若为传真,传真到达对方即为送达,若为信函,寄出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送达。

    (二)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还可以通过报纸或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告示、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一种或多种形式进行送达。

    (三)本合约履行过程中变更本合约所记载的住所、电话等,变更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其他方。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双方的公务卡业务相关行为必须遵守本合约,任何一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不时修订并有效的相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福建海峡银行公务卡章程》、相关业务规定及相关金融惯例办理。

    (二)甲乙双方如遇纠纷,应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按照第1种方式解决:

    1、向合约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申请仲裁。

    (三)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约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提示条款

    (一)乙方已知悉、理解并同意遵守《福建海峡银行公务卡章程》及本合约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二)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合约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要求作了相应条款的说明。

    (三) 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福建海峡银行公务卡章程》、收费项目及标准、使用指南进行调整,正式对外公告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合约,无需另行通知乙方,如有需要,甲方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公务卡的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均以甲方最新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 合约的生效

本合约经乙方在申请表上签字认可,自甲方批准乙方申请并发放公务卡卡片之日起生效。乙方在申请表上签字认可,视为乙方已完全阅读并理解本合约所有条款的法律意义与法律后果,应当受本合约的约束。

双方确认,本合约签订地点为福建省福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