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信用卡随借随还分期业务条款与细则(2017年1月1日生效)

如申请人向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申请福建海峡银行标准信用卡随借随还分期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第一条   声明事项

1、随借随还分期业务是本行为申请人提供的短期现金周转服务。针对审批通过的申请人,本行通过透支转账方式透支不超过申请人标准信用卡可用随借随还额度内一定金额的现金,并划拨至申请人指定的本行同名借记卡供申请人消费使用的金融服务。放款成功后,申请人应在约定还款日期清偿本金,并按月支付手续费(以下简称分期手续费)。

2本行拥有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及用卡状况对申请人申请的随借随还分期金额进行调整和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通过的权利。

第二条 申请

1、随借随还分期业务的申请人仅限于本行指定类型的标准信用卡持卡客户,客户的申请资格、可申请金额由本行判定。

2、申请人可通过本行网点或本行开通的其他申请渠道申请办理随借随还分期业务。

3、本行根据申请人信用状况给予一定金额的随借随还分期业务额度,随借随还分期额度与大额现金分期额度为共享额度,该共享额度为专项额度(即本行寄送卡片时的函件中体现的“专项额度”)。从借款本金或费用记账日起应还金额占用信用卡的基本信用额度(即本行寄送卡片时的函件中体现的“信用额度”),按期还款之后,不再占用基本信用额度,如未按期还款,未还部分将占用基本信用额度。

4、申请人可申请随借随还分期业务的金额应在本行审批的随借随还分期可用额度范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申请人申请随借随还分期业务的金额最低为人民币2万元,最高不得超过本行规定的金额。

(2)申请人申请随借随还分期业务的币种仅限人民币。

(3)随借随还分期业务一经审批,申请人不得申请更改与撤销。

5、申请人申请随借随还额度期限不超过4年。

6、申请随借随还分期业务的申请人申请时须向本行提供如下信息:

(1)明确申请随借随还分期金额的具体用途。申请人的申请用途仅限于消费(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家电、婚庆、购车、助学、旅游、医疗等),如申请人申请用于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股票、期货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的,则本行不予受理或不批准随借随还分期业务。

(2)提供本人在本行开立的人民币借记卡账户,该账户作为随借随还分期金额放款的入账账户。申请人的随借随还分期业务经本行审核通过后,本行在一定期限内将申请人申请随借随还分期的金额划入上述入账账户,并计入申请人信用卡账户,该资金从划款之日起构成申请人信用卡债务,申请人应按约还本付息。申请人应确保提供的入账账户信息准确、完整并确保入账账户非涉案账户或资金限制类账户,同时保持正常有效状态,如因上述账户问题导致出现随借随还分期金额不能正常转入、转入其他第三人银行账户、转入账户后被限额消费或限额转账等情况的,由此产生入账推迟、入账错误、被限额消费或限额转账等责任与损失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不得因此拒绝偿还分期本息及手续费。

7、申请人申请随借随还分期业务取得的款项应当用于申请人申请时向本行明确的用途,不得用于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股票、期货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申请人应当保留与申请用途相符合的交易凭证、合同或发票等材料,本行拥有随时查阅上述证明材料原件的权利,申请人应予提供,不提供的视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若经本行核实,申请人未按照约定使用分期款项或未能有效证明分期款项已用于约定用途的,本行有权要求申请人一次性清偿分期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分期本金及分期手续费和因未及时偿付分期本金和手续费款项产生的利息;同时本行将有权拒绝申请人再次办理随借随还分期业务。

第三条 用款、账单及还款

1、用款

(1)登录及密码:申请人使用业务申请书指定的信用卡号和查询密码登录本行网银、手机银行、电话银行或本行开通的其他本行认可的渠道后,可申请随借随还放款。

(2)借记卡放款账户:申请人需要提供一张本人在本行的借记卡账户,作为随借随还分期金额放款的入账账户,该账户原则上要与申请人申请随借随还业务时提供的账户相同,如有不同,视为申请人更改原申请时提供的入账账户,本行将以更改后的账户作为放款的入账账户。

(3)单笔用款额度:单笔分期申请金额应大于100元,且为100的整数倍,并小于申请人的随借随还分期业务可用额度。

(4)期限:单笔随借随还用款申请最长期限为1年。

(5)手续费率:按照日万分之五计收。本行有权根据市场变化调整手续费率,具体变更时间和收费标准以本行官方网站公示情况为准。如遇本行调整手续费率的,手续费率以申请人申请办理随借随还分期放款(签约)时约定的手续费率为准。

2、账单

随借随还账单日为每月20日或25日(以本行账单体现日期为准),到期还款日为账单日后的第25天,申请人需要在到期还款日前清偿账单列示的金额。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利益及信用记录,请申请人在每月到期还款日前,务必保证信用卡账户或自动还款账户上有足够的余额用于扣款。

3、提前还款

申请人可在成功申请放款的次日申请提前还款,放款当天不予受理。申请人可通过拨打本行客服热线针对任何一笔未到期的随借随还分期进行全额或部分提前还款,提前还款一旦申请成功不可撤销。提前还款应通过信用卡账户还款,无法通过自动还款账户自动扣划归还,请申请人确保信用卡账户有足够的余额用于扣款。

提前还款申请成功当日申请人应将提前还款金额产生的手续费金额和本金全额归还,否则将从申请次日开始按照未还本金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如申请人在本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仍未归还,申请人还应支付相应违约金。

4、约定还款日期还款

申请人应在约定还款日期还款,否则本行将从约定还款日期的次日开始按照未还本金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如本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仍未归还,申请人还应支付相应违约金。约定日期还款的,如约定还款日非本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则申请人应通过信用卡账户还款,无法通过自动还款账户自动扣划归还,请申请人确保信用卡账户有足够的余额用于扣款。

5、提前还款或约定还款日还款应遵行《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的还款顺序,在还款金额不足清偿顺序在前的应还款项时,无法实现提前还款或在约定还款日还款,请申请人确保信用卡账户有足够的余额用于扣款。

6、申请人若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被用于提前清偿分期的本金部分。

7、随借随还分期业务的应还本金、分期手续费和利息均不计算积分。

8、申请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获得卡片续期,随借随还分期业务不因此而终止,将自动转入新续卡片。申请人信用卡有效期届满,申请人未续期的,申请人仍须继续偿还分期债务,不受信用卡有效期届满的影响。

9、若申请人需在还款期内注销信用卡,则已成功办理的随借随还分期业务中尚未偿还的分期余额、剩余期数的分期手续费、利息及其他费用全部视为提前到期,申请人需在完全清偿后,方可办理信用卡注销手续。

第四条  特殊情况的分期项目提前终止和还款义务

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申请人未清偿剩余分期本金、剩余期数的手续费、利息及其他费用(如有)全部视为提前到期,申请人或其继承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前述所有款项,申请人已支付的分期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如有)不能要求退还:

1、申请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

2、信用卡由于被撤消、管制、终止、已经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

3、申请人缴款延滞、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

4、申请人死亡、残疾或失业;

5、申请人违反了本行《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章程》、《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本《标准信用卡随借随还分期业务条款与细则》中的任何规定等;

6、申请人发生其他可能导致不能正常履行本业务的情形或实施其他可能损害本行权益的行为。

本行将使用但不限于预留手机短信通知、电子邮件通知或本行客服热线4008939999等形式告知申请人或其继承人。申请人或其继承人需在收到本行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人逾期未履行的,本行有权从申请人在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一营业网点开立的个人账户扣划资金用于实现本行权益。

第五条 其他

1、申请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2、本业务条款及细则未尽事项依据《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章程》及《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处理。

3本行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业务条款与细则的权利。本业务条款与细则的修改或调整,本行将在本行网站公告,相关修改或调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申请人应自行登陆本行网站查看。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如不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申请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还清分期款项,否则视为申请人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申请人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