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福建海峡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服务总协议》第五十二条条款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要求,自2026年4月10日起,我行将《福建海峡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服务总协议》第五十二条“乙方发现甲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该及时通知甲方办理变更手续,甲方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合理期限内(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措施”修订为“乙方发现甲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该及时通知甲方办理变更手续,甲方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合理期限内(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措施”。
如有疑问,请致电我行各分支机构或客户服务热线:400-893-9999。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行的信任与支持。
特此公告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10日
闽公网安备 350103020003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