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峡银行借记卡章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为维护本行及持卡人合法权利,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借记卡是由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海峡银行”或“发卡银行”或“我行”)发行的同时具有消费结算、转账支付、存取现金、账户管理以及其他理财签约服务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必须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

第二条  借记卡按卡片介质不同分为磁条卡、单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以下单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统称芯片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等;按实现功能不同分为海福卡、好薪情卡、颐悦卡、福建省社会保障卡(福州市市民卡,以下简称市民卡)等。

金融IC卡(借记)是由福建海峡银行发行的同时包含借记账户、电子现金账户的芯片卡(以下简称金融IC卡)。除支持标准的联机借记应用外,电子现金账户具有圈存和脱机消费功能。

第三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并符合发卡银行条件的个人均可凭符合国家实名制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银行申请借记卡,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可领卡。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同意遵守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有关规定。

我行发行的借记卡支持I、II、III类账户开户,同时支持账户升降级功能。申请人在我行可以选择开立一个I类个人结算账户和多个II、III类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人已在我行开立过I类个人结算账户的,再新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时,只能开立II、III类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人开立的II、III类个人结算账户必须遵守监管机构及我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关于交易限额的相关规定。II、III类账户不允许直接通过第三方支付渠道进行办理理财业务,Ⅲ类账户不允许配卡配折。

第四条  磁条借记卡为长期有效,金融IC卡有效期最长为10年,具体以卡面打印日期为准。

第五条  持卡人因卡片到期、毁损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换领新卡须收取补换卡片工本费。

第六条  电子现金账户不可透支、不计付利息、不可挂失,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时不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余额上限遵循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电子现金账户具有圈存、圈提、小额脱机消费和查询等功能,不提供支取现金和转账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持卡人应根据自身需要适量充值并妥善保管,由于持卡人保管不善丢失而造成电子现金账户内资金遗失的,由持卡人承担。

第八条  电子现金账户可通过本卡借记账户实现指定账户圈存,并可通过发卡银行网点及其他授权网点、ATM等其他现金终端进行现金充值。

第九条  电子现金账户可在受理银联IC卡的ATM及自助终端等终端上使用。持卡人在发卡机构营业网点、自助设备使用电子现金账户,应遵守发卡机构、收单银行、《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  持卡人可通过发卡银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自助设备、短信通服务查询账户余额等信息,发卡银行不向持卡人寄发对账单。

第十一条  持卡人若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如工作单位、住址、电话号码等),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卡银行。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料予以保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持卡人未能及时向发卡银行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持卡人申请换卡时如金融IC卡芯片损坏无法读取数据,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在银行规定的结算周期届满后退还至持卡人新卡电子现金待补登账户内。

第十三条  借记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不能单独销户,持卡人如要终止使用借记卡时,应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手续。销卡时发卡银行先将电子现金账户余额退还至本卡借记账户,再完成销卡手续。

第十四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借记卡,如有遗失或被盗,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卡片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借记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办妥正式挂失手续后,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办新卡手续。金融IC卡电子现金账户(补登余额除外)不可办理挂失手续,持卡人因芯片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金融IC卡可支持开通免密码免签名小额快速支付服务【指持卡人在银联等卡组织指定商户进行单笔交易金额在规定限额(含)以下的联机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交易凭证上签名,即可实现快速支付,以下简称小额免密免签服务】。持卡人可根据需要开通或关闭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实施限额管理,默认最高限额为境内单笔交易金额人民币1000元(含),境内当日累计交易最高限额人民币1000元(含),默认最高限额根据中国银联发布的公告进行动态调整。境外以当地限额为准。持卡人可根据风险偏好自行修改交易限额但不能超过默认的最高限额。

第十六条  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可对境内外监管或执法部门确认为卡面与磁条信息不符(伪卡)、他人冒用、盗用的借记卡采取止付等风险干预措施;持卡人发现上述情况的,应立即向发卡银行核实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在紧急情况下,发卡银行可授权相关卡组织停止转接卡面与磁条信息不符(伪卡)的借记卡的交易。

第十七条  持卡人与商户、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交易方自行解决,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因供电、通讯等非发卡银行原因导致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发卡银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十九条  持卡人有权监督福建海峡银行的服务质量,并对不符服务质量要求的行为进行投诉(投诉电话:400-893-9999)。

第二十条  持卡人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及因借记卡账户余额不足账户管理费扣收不成功的,发卡银行有权对借记卡进行销卡处理,发卡银行不再另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借记卡及密码,借记卡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持卡人卡片、密码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他人、泄露密码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对记载重要信息的交易记录,如存、取款客户回执、POS消费单据等,持卡人应注意妥善保管,避免遗失后被他人非法利用,造成资金损失。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借记卡账户应同时遵守相关领用合约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或借记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发生调整,发卡银行通过营业网点、手机银行、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公告。在公告确定的期限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借记卡;持卡人不同意章程的修改或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调整,可向发卡银行提出销卡申请,发卡银行为其办理销卡手续。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章程的修改或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福建海峡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福建海峡银行借记卡章程》同时废止。